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2年4月2日訊 2022年2月15日,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收到消費者苗女士投訴,反映內容如下:深圳市動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負責人在銷售健身卡時承諾可無限期??ǎ驶ㄙM13800元購買了使用期限為12個月的健身卡,后因個人原因申請停卡。但由于該司原負責人離職,現負責人在未與消費者溝通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恢復使用該卡,導致該卡過期,故申請退費。但該公司以合同約定為由,拒絕消費者合理的退費訴求。
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接到投訴后,多次聯系該公司進行調查調解,但對方拒不配合調查且拒絕接受消委會調解,并聲稱讓消費者直接起訴,以變相推高消費者維權成本的方式進一步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現對深圳市動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公開勸諭。
經調查取證,消費者苗女士反映情況屬實,消費者合理的退費訴求遭拒。深圳市消委會多次以電話和短信形式聯系該司,均無回應。后消委會向該司發(fā)出調查函要求該司配合調查調解,但該司并未按照規(guī)定時間到消委會提交相關材料并說明情況。后消委會致電該司門店座機,但該司負責人態(tài)度惡劣,拒絕配合并聲稱讓消費者去起訴。
深圳市消委會認為,本案中,該司原負責人向消費者承諾可無限期???,有微信聊天記錄為證,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贝藭r該合同的內容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已發(fā)生變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負責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原負責人離職后,未進行妥善交接,現負責人在未與消費者提前溝通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恢復該卡會籍時間計算,以致該卡過期。該司存在單方違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深圳消委會審查消費者提供的與該司簽訂的《動元健康管理中心會員協議》,發(fā)現該合同屬于動元健康管理中心單方面出具的格式合同,有8處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12處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且合同條款字體為密密麻麻的5號字體,字體較小且不易辨明。消委會認為,以上條款均屬于與消費者具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格式條款。但該司在合同中均未以加粗或劃線等顯著方式標注,也未曾通過口頭方式或其他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應屬無效條款。
綜上所述,深圳市消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法定職能,現對深圳市動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公開勸諭,并要求該司尊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維護自身企業(yè)信譽,妥善處置消費者投訴,更改合同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條款。
深圳市消委會表示,將持續(xù)關注消費者投訴問題的解決及格式條款的修改情況,并視情況按照國家賦予的法定職責,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相關行政部門舉報、信用推送、支持消費者起訴等手段堅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