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玲”距離 | 一張?zhí)靸r床墊引爆明星離婚大戰(zhàn) 律師教你好聚好散
2022-11-25 17:19
來源: 深圳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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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玲”距離 | 一張?zhí)靸r床墊引爆明星離婚大戰(zhàn) 律師教你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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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2年11月25日訊(記者 張玲 翁任瑩)離婚一年了,還可以讓群眾持續(xù)吃瓜的案例出現了。近日,由于汪小菲被前妻大S起訴未及時支付500多萬元臺幣,隨后他在微博上連發(fā)數文,表示不想再給前妻一家交巨額電費。雙方你來我往又是發(fā)聲明又是發(fā)回應,家人、朋友、律師、經紀人也被卷入風波中。讓人意想不到的是,離婚大戰(zhàn)中一張?zhí)靸r床墊的去留問題也成為網友關注的熱點。

當明星鬧離婚大戰(zhàn)時,普通人僅是簡單吃瓜還是不夠的。作為法律“玲”距離鐵粉的你,一定很想知道如何解讀這個案例中的法律問題。今天,我們就邀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深圳市律協婚姻家事委員會委員劉亞娟律師為你逐個擊破法律盲區(qū)。

部分聲明截圖。

法律“玲”距離:離異的一方再婚后,另一方是否還需要支付生活費?離婚案件中,電費這一類的開支是否屬于離婚贍養(yǎng)費的范疇。法院會怎么判?

劉亞娟律師:內地法律并沒有離婚贍養(yǎng)費這一說法。離婚后,原夫妻雙方互相之間不再有法律上的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原夫妻雙方各自承擔各自的生活費用,互相都不用支付贍養(yǎng)費、生活費。所以按照內地法律規(guī)定,在訴訟離婚中法院通常不會判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贍養(yǎng)費,除非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而另一方又有負擔能力,那么法院才有可能判決另一方給予一方適當幫助。

關于配偶一方再婚后,另一方是否還需要支付生活費的問題,如上所述,如果雙方在已生效的離婚協議里有約定需支付相關生活費,或者在法院已就該項約定達成調解,那么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反悔的,“除非有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一方有權起訴要求履行或者根據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這與前配偶是否再婚無關。

至于電費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當屬于生活消費家庭開支的一部分。如上所述,仍然要看雙方在調解協議里是如何約定的。但是如果由法院判決,內地法院是不會就此單項作出判決的。

不過如果另一方確有證據證明遇到了重大困難,例如經濟狀況顯著惡化、身體狀況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問題導致勞動能力明顯下降、突然背負巨額債務導致負擔能力明顯下降等,那么此種情況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降低撫養(yǎng)費或生活費。

我們團隊曾經代理的一起撫養(yǎng)費糾紛案,孩子的父親起訴主張降低撫養(yǎng)費。我方孩子的母親作為孩子的代理人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即前夫)是有履行能力的,最后,法院駁回了對方的訴訟請求。

法律“玲”距離:哪些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劉亞娟律師:根據我國內地法律規(guī)定,在沒有書面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一般來講,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等等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除非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否則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都可以分割,但是已經正常生活消耗掉了的則不會再分割。還有一些特殊情況我們就不一一列舉了,總之如果萬一遇到離婚問題,建議在專業(yè)律師的幫助下將財產一一梳理清楚,如此方能更準確地判斷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財產,從而做到合法、合理地分割。

法律“玲”距離: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和贍養(yǎng)費的區(qū)別在哪里?

劉亞娟律師:撫養(yǎng)費一般是指父母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等費用。

扶養(yǎng)費一般是指配偶、親屬之間因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而支付的費用,或依據遺贈扶養(yǎng)協議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支付的費用。

贍養(yǎng)費一般是指成年子女給父母的生活費、醫(yī)療費等。

一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撫養(yǎng)費是父母給子女的,贍養(yǎng)費是子女給父母的,扶養(yǎng)費一般用于配偶之間、其他親屬等之間的。

劉亞娟律師接受深圳法治發(fā)布記者采訪。(張玲 攝)

法律“玲”距離:我們注意到,離婚案件中,孩子由誰撫養(yǎng)也是爭議焦點。孩子的撫養(yǎng)權和探視權是否可以變更?如果一方有證據,另一方阻撓探視,法院會如何判?

劉亞娟律師:在符合某些情形時,離婚后撫養(yǎng)權還是可以變更的。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在實務中,因一方阻擾探視孩子,另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yǎng)權的案件比較常見。不過是否變更孩子撫養(yǎng)權,法院主要還是從維護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fā),根據最有利于孩子的利益來綜合判定。

如果孩子在一方撫養(yǎng)下,生活環(huán)境、生活條件對孩子均沒有什么不利影響或重大惡化,雖有阻撓探望孩子的行為,但如果經過法院批評教育后愿意改正且以實際行動積極協助對方探望孩子,一般法院更傾向于維持孩子現有的生活及學習狀態(tài),避免環(huán)境改變對孩子造成影響。

但是如果一方的阻撓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孩子的身心健康且態(tài)度惡劣拒不改正的,法院也是有可能據此考慮作為變更撫養(yǎng)關系的一個重要因素。

當然,如果孩子已年滿八周歲,能夠表達自己真實的想法,希望與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法院一般會尊重孩子的意愿。

法律玲距離:劉律師,您認為,明星離婚大戰(zhàn)給普通人的啟示是什么?

劉亞娟律師:由于了解的信息有限,我們不對明星的婚姻做過多評判。不過再光鮮亮麗的外表,有時也逃不過生活的一地雞毛。在法律面前,明星和普通人都是一樣的,都需要遵守法律,也需要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沖動的情緒解決不了問題,相反可能會激化矛盾、兩敗俱傷。在離婚時,應當有遠見地、慎重地對待離婚協議中的每個條款,不要為了快速解決眼前問題而給未來留下更多的問題。

另外,如果有小孩的,即使夫妻倆離婚了,未來也免不了還要保持往來,離婚時雙方應盡可能地和平分手,日后才好相見。

【關于劉亞娟律師】

劉亞娟律師,現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委員、家族法律事務中心副主任、廣東省律協、深圳市律協婚姻家事委員會委員,福田區(qū)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劉律師于2002年大學畢業(yè)后先后從事警察、律師之職,進入律師行業(yè)將近十五年,一直專注于離婚訴訟、繼承訴訟、房產訴訟等與家事相關的訴訟爭議解決。

[編輯:周錦春 鄭創(chuàng)彬] [責任編輯:鄭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