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一審公開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張志南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張志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張志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志南先后利用擔任福建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和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jīng)營、用地審批、獲取補助及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32萬余元。2007年至2017年,張志南在其負責審批的相關項目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共計人民幣1.48億余元。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志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鑒于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福建省原副省長張志南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