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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軟暴力”司法需要硬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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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軟暴力”司法需要硬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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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媒體記者9日從全國掃黑辦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依法懲處采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

司法解釋越具體,執(zhí)行標準就越統(tǒng)一。當司法硬起來了,“軟暴力”自然難以逃脫法律制裁。

據(jù)媒體記者9日從全國掃黑辦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依法懲處采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表示,要堅持法定標準,確保罰當其罪。

“軟暴力”并不是刑法上的一個單獨罪名,甚至也不是刑法意義上一個完整的犯罪行為,其只是一種行為手段或行為方式。隨著掃黑除惡力度的不斷加大,加之司法震懾力的日益提升,相應的犯罪手法也在升級換代。對一些黑惡勢力人員來說,明火執(zhí)仗、打打殺殺的時代過去了,而以滋擾、擺花圈、噴油漆、拍攝裸照、威脅公布裸照等“軟暴力”方式,就可能實現(xiàn)違法目的,還可以規(guī)避風險,當然要選擇升級暴力手段。

這看似“理性”的選擇,因其內在就是違法犯罪,絲毫不妨礙司法的介入和嚴懲。只是,法律還無法根據(jù)“軟暴力”林林總總的表現(xiàn)形式,一一列舉以備按圖索驥?!耙庖姟辈扇×酥骺陀^相結合的表述,對“軟暴力”概念予以明晰。什么是“軟暴力”呢?就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jīng)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對于“軟暴力”手段認定問題,“意見”專門明確了客觀認定標準。要強調的是,“意見”中講到兩個“足以”,即“軟暴力”應當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jīng)營,才能構成違法犯罪的手段。對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足以”,“意見”也作了進一步細化。應該說在這個問題上,“意見”的規(guī)定是比較明確的。

要認定“軟暴力”,先要看該行為是否達到兩個“足以”,一是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一是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jīng)營。而具體的“軟暴力”界分,“意見”列出了四個類別,一是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二是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jīng)營秩序的手段,三是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四是符合“軟暴力”定義的其他違法犯罪手段。

如此詳細的劃分,就是為了避免僅對“軟暴力”客觀表現(xiàn)形式進行概括而可能出現(xiàn)的交叉、重復和遺漏,也與刑法分則關于具體犯罪的分類方法保持了一致。司法解釋越具體,執(zhí)行標準就越統(tǒng)一。當司法硬起來了,“軟暴力”自然難以逃脫法律制裁。

(作者王琳系法律工作者資深媒體人) 

[責任編輯: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