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在深圳寶安的父母虐童事件仍在發(fā)酵。一些網(wǎng)友稱看完視頻后氣得渾身發(fā)抖,還有網(wǎng)友則忍不住掉下了眼淚……目前事件調查還在進行之中,相關信息還有待官方進一步披露。
父母虐童事件不是第一次闖入公眾視野。2015年8月,一名6歲女童被親生母親用電線抽打身體并在傷口上撒鹽,導致女童全身多處受傷。2014年5月19日,杭州一位12歲女孩因抄襲作業(yè),被父親拖到車棚用草繩勒住脖子吊打死亡……慘劇頻發(fā),表明父母虐童絕非孤例,而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視、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在憤怒過后,還需要嚴肅、深入地探尋解決之道。
父母賦予了孩子生命,但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屬品和私人財產(chǎn)。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確有雜糅于“孝道”中的糟粕,也存在不少諸如“棍棒底下出孝子”的錯誤觀念,這使得父母虐童行為常常被遮蔽和忽視,許多有虐童行為的父母甚至根本不認為自己有什么過錯。
兒童是沒有社會化的群體,也缺乏自我保護能力,避免兒童遭受虐待事關其最基本的生存權利。我國禁止虐待兒童的法律規(guī)定,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諸多法規(guī)之中,缺乏系統(tǒng)性。我國刑法中至今沒有“虐待兒童罪”的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后,將虐待未成年人納入了虐待罪,但時至今日,“虐待兒童罪”仍付之闕如。
具體到眼下發(fā)生的這起父母虐待女童事件,據(jù)警方通報,“經(jīng)法醫(yī)檢查,女童體表未發(fā)現(xiàn)明顯傷痕”,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追究虐童父母的刑事責任。窮盡現(xiàn)有的法律手段,只有兩種保護女童的方式比較可行:一是申請對女童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二是撤銷其父母的監(jiān)護人資格。前者受有效期限制,后者有“經(jīng)教育不改”的前提設定,保護力度均受到前置條件限制。
世界上不少國家的法律對于虐童罪都有清晰界定。譬如在美國,只要警方接到舉報,根據(jù)核實確定嫌疑人有傷害或可能對兒童造成傷害的動作和行為后,警員便可以根據(jù)這些合理因素將嫌疑人拘留調查。對兒童疏失照看和虐待都有可能讓監(jiān)護人招致法律訴訟,受到嚴懲,輕則獲刑半年,重則面臨三年以上牢獄之災。與之相比,我國的相關法律還亟待完善。
事實上,虐童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對兒童施以明顯的肢體暴力也只是虐童行為的冰山一角。根據(jù)世界衛(wèi)生組織1999年出版的《虐待兒童預防咨詢報告》的定義,在一定的責任、信任或權利關系下,對兒童的健康、生存、尊嚴造成實際或潛在傷害的所有形式的身體或情感對待、性虐待、忽視或疏忽對待、商業(yè)的或其他形式的剝削利用的行為,都屬于虐待兒童。從這個意義上講,防止虐童任重而道遠。
讓兒童避免遭受虐待還有太多的事情要做,當前,我們首先要盡快研究解決的是讓“虐待兒童罪”入刑的問題。相較于“虐待罪”,“虐待兒童罪”能清晰界定犯罪行為,在量刑上自然也就可以從保護兒童的特殊角度出發(fā),制定更為嚴格的處罰措施,進而震懾包括家長在內(nèi)的施暴者,讓其意識到虐童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是一種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