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借名買房”又出糾紛父子竟然反目成仇!
“借名買房”發(fā)生的矛盾
已經(jīng)屢見不鮮
糾紛大多發(fā)生在朋友或親屬之間
近期有位父親很懊惱
當初借親生兒子名字置辦多套房產(chǎn)
到最后兒子要“獨霸”所有房產(chǎn)
還把老兩口趕出家門
事主:按揭不符合條件購房加了兒子名
孫先生今年65歲,夫妻倆經(jīng)過多年的辛勤奮斗,攢下了不小的家業(yè)。孫先生說,2006年,他出資在深圳買了一套200多平米的房子,但由于年齡問題,辦不了購房按揭,于是以小兒子的名義申請按揭貸款,并在房產(chǎn)證上就寫了妻子王女士和小兒子兩人的名字,但是房款依舊是孫先生所出。
事主:家庭糾紛感到寒心
后來,孫先生又陸續(xù)在深圳買了3套房子,寫的都是小兒子的名字。而在2016年發(fā)生的一件事,讓孫先生夫妻倆感到十分寒心。
孫先生回憶,當時小兒子的孩子剛出生,是孫先生的妻子前去照看,后來小兒子的岳父岳母要去照看外孫,沒想到小兒子竟然把孫先生的妻子趕出去了。
事主:分家產(chǎn)生事端一家人鬧上法院
孫先生心想,雖然一家人鬧了矛盾,但畢竟也是自己的兒子,那就干脆分家產(chǎn)得了。于是孫先生把深圳的多處房產(chǎn),分成了四份,大兒子小兒子各一份,老兩口各一份。沒想到一家人最后卻鬧上了法院,小兒子主張要求享有與母親共同署名房產(chǎn)的一半產(chǎn)權。
小兒子:家庭糾紛拒絕回應
那么孫先生夫妻倆的說法
是否屬實呢?
今天上午記者也聯(lián)系上了孫先生的小兒子
但是對方表示這是家事不愿多說
法院二審:不能說明“借名買房”
對于這一案件,法院也作出了判決
寶安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顯示:
法院認為,原被告關系應當認定為共同出資合作購房,綜合證據(jù)和庭審記錄可以認定,小兒子孫某沒有實際支付購房款,且沒有證據(jù)證明有贈予的意思表示,母親王女士有權要求原告,也就是小兒子孫某,將涉案房產(chǎn)50%的份額,變更至王女士名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則顯示:
涉案房屋的購買和按揭貸款,均以母子兩人的名義簽約、履行,母親王女士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不動產(chǎn)登記簿存在錯誤登記,母子之間并未簽訂借名買房的書面協(xié)議,也沒有借名買房的口頭約定,即使涉案房屋,由父母實際出資,但考慮雙方系母子關系,該主張僅能表明母親代兒子支付了房款,不能說明雙方曾約定借名買房。駁回了王女士主張兒子協(xié)助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請求。
律師:借名買房一定要簽代持協(xié)議
律師張茂榮表示,之前也遇到了多起朋友之間,甚至也是父母與小孩之間,關于“借名買房”的糾紛,官司勝負的關鍵,往往就在于是否簽訂了“代持協(xié)議”。如果沒有代持協(xié)議,一般法院都會以房產(chǎn)證為參照,上面寫了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記者:方應彬